更新时间:2022.08.20
区别如下: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有: 1、对劳动关系的争议; 2、对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报酬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提,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现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起诉。
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书面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
申请劳动仲裁的,向当地的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需要向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下列特有的原则:事实清楚原则、着重调解原则;而一般性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后在符合申请条件时由仲裁委员会受理;再组织当事人进行开庭,由各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最后由仲裁庭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的管辖为属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地不需要约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