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当事人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起诉;如果对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满意,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对伤情司法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搜集证据推翻鉴定。法律规定,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对人身伤害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但是需要经过批准。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对省级工伤鉴定不满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单位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发现该伤残鉴定的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处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