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有效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不用承担责任。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担保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理不能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股东出借借款,需要符合合法的借款程序,所以股东履行必要的决议及审批程序后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名义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应当在经过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就名义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责任约定清楚,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名义股东就可以退出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担保公司的股东也不是谁都可以做的,要想成为担保公司的股东,必须自身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持续出资能力;了解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流程及相关规定。
担保公司股东与其余类型公司的股东的要求是相同的。需要如实出资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后应当及时变更登记。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
经理一般无权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以公司名义向银行借款,公司破产,若是滥用了法人的独立地位的,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应当对于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后应当进行清算。
公司债务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在有限公司中,一旦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也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公司债务一般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具有独立人格,且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能清偿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公司债务通常而言是不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的,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具有独立人格,且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不能清偿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