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5
代位继承后,代位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一起分割遗产。一般应当均分,但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
遗产的代位继承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须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继承权的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且不受辈份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被继承人的旁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该继承人的相应继承份额。 代位继承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代位继承只能转一代人。拥有代位继承权的人有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女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份额是被继承人按照等份分割的原则分割的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适用代位继承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的原因和法律原因; 2、被代位继承人仅
继子女是否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法定的抚养关系的,不能代位继承,如果形成的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
(1)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
债权代位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人请求行使的是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主动通知债务人后,依法转让其债权给第三人,债权人的权益未受到债务人的损害。
第一顺位继承权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