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的行为。
继续盘问的时限是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继续盘问不是强制措施,是一种普通的职务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只有五种: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除此之外,其他的任何措施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包括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讯问措施,不属于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的时限具体如下: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根据有关法
不属于。继续盘问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没有包含继续盘
一、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 1、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 2、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二、办理行政案
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1、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措施。 2、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
继续盘问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继续盘问是由《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有: (一)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二)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