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8
视频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有条件。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只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另外找一下相关的转账记录。拒不偿还的,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是对方借款。微信截图作为电子数据,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只有指纹可以作为盗窃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询问笔录符合一定条件的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应该具有合法性。但单单独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
视频监控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在经过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盗窃证据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盗窃罪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其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以及其犯罪的实际行为情节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借款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钱电话录音是可以算证据的,但是要注意合法性。首先就是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其次是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最后就是,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不可以,转账记录只能做为副证,不能作为直接证件,只能说明两个人有经济往来。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外遇的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因而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
微信转账备注可以作为证据。 1、微信转账备注证明了案件事实,是证据,属于电子数据。 2、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满足三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3、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的。但需要注意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有几个关键点,即证据的固定、证据使用的介质以及如何展示证据。 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固定和使用介质。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