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军婚离婚管辖法院确定原则如下: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军事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时,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住所地有权管辖。如果是对处于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起离婚诉讼,那可以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起诉军人离婚法院管辖的方法如下: 1、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非军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军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样的情况下,通常是由经常居住地的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在国内结婚并且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是由婚姻缔结地法院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以下情况除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异地离婚诉讼根据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确定为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二)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三)被告被劳动教养; (四)被告被监禁; (五)被告均被注销城
离婚诉讼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