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试用期的工资要比用人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 八十、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具体的数额可由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1、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后才能离职。 3、如果劳动者急辞职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则单位无权扣发工资,但如果急辞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试用期间的工资主要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即试用期员工的工资要高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以及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除此之外,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最低的限制,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概念是包括各种补贴的,但对于最低工资的计算不包括补贴。
《劳动法》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的计算方式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章制度。
女工孕期劳动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由公司先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公司。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