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应当认定为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对产权人给予拆迁补偿,由产权人对同住人予以补偿或安置。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
以下人员可以认定为公有住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
(一)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
直管公房居住权认定如下:既然是一种居住权,居住利益,那么已有其他房屋居住的家庭成员就不应当享有这种居住利益了。所以,在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变更承租人之前发生拆迁的,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得到基于居住权的补偿。居住权是不可以继承的,
租房合同效力认定是:双方当事人就租房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符合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生效,是否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租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的。首先合同效力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字确认就发生效力。但是合同及合同内容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公民住所的认定是:一般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在进行诉讼时,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