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裁减人数要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同时要符合经济裁员的情形,一些特定人员不能裁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
经济性裁员时以下人员不得裁减: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人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符合法定的情形如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员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经济性裁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一般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金难以回笼、生产资金周转困难等。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为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
经济性裁员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员人数为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征求工会或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进行经济性裁员不得优先裁减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人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