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法律对经济性裁员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
有下列后续工作需要做: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裁员后单位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其他。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有:对于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人员,不得裁减。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如下: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都属于
经济性裁员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效益不好,需要与一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3、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单位需要进行重整的。 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出现了严重困难的。 3、用人单位进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自身的经营方式有所调整,而在变更了劳动合同之后,还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以下六种人员,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剪,分别为: 1、职业病病人在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作患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 5、工作满十五年,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
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的人员有:患职业病诊断期间或者因工负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