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30
在章程中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转让条件是否有效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规定,应分如下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低于公司法规定时的效力; 3、公司法未规定时,
在法律上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股东身份,具体要看协议约定。比如协议中约定交付出资款即成为公司股东的,如果只是签了入股协议,但是没有办理工商变更,也没有缴付出资款,那么不具备股东身份;但是如果出资款已经缴付,已经签了入股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只是
未经同意股权转让是有效的。若是没有按照法定或者是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转让的,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包括:股东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他。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定有如下: (一)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
冻结股东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是不会造成本质的影响的。股权冻结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它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进行取出或转移自己股权。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作用是制止股权收入的不当流失,使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
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是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的个人债务由股东个人承担,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相同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组织,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组织,凡是牵涉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隶属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股东会和董事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则决议是无效的。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公司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时,小股东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账册。 我国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要求公司分红,提起盈余分配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