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3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
新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标准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规定是: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有以下情形的: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的相关罪名,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如果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指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业务人员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而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立案: 1、在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被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其
事故责任分析的依据是: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