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3
合同解除的前提之一是要合同有效。 因为合同有效,才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存在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自始都不成立,所以,不存在合同解除的情形。
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无效,劳动合同并不当然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关于工资、社会福利等条款继续有效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或者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而开具的,有效。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
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解除,合同到期前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其他。
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合同只要存在下列情形是有效的: 1、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3、劳动者严重失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其他情形。
变更合同不等于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而并非根本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更不需要消灭原合同关系,它只是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而合同解除则要消灭原有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的履行。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是可以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
并不是只要企业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
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解除合同的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
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则合同解除后,按照违约金条款处理。若干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实际中确实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则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