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权割前死亡,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连续继承形式。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或者满足一定法定条件的,也可以给予相应继承人照顾或少分或不分。
转继承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 转继承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仲裁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
代为继承只能代为1次。如果代为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人死亡的,被代位继承的份额由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来继承,不能再次由代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代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
转继承有继承权。有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适用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是不可以适用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是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遗嘱继承可以适用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4、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
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
1、代位继承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继承权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必须
代位继承都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
第二顺位不一定能否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当第二顺位继承人有继承的权利的时候,第二顺位的代位继承人才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