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
股东未出资可能承担下列责任: 1、向公司承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承担违约责任,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而且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公司在遇到对外债务违约,不能足额偿还到期的对外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其个人财务偿还到期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有明文规定: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
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
出资不实的基本分类。出资是股东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至于股东因出资
股东未出资不足的话,需要承担一定的对外责任。具体来说,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应该按照注册资本的要求补足出资,以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以现
名义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协商好之后,实际出资人进行出资,并且享有投资权利,而名义出资人只是以相应份额权益股东的身份出现。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的法人,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且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