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是用于监督和管理的措施,并不赋予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是: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
行政监管措施一般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行政拘留等。而行政监管措施不在该种类之中。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有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等。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施标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种类有明确规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
从行政处罚的程序看,一般分调查、决定、执行三个环节,在调查和执行环节往往包含了传唤、留置、扣押、查封、押送等行政强制措施,一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所有行政程序中的其他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都被行政处罚所吸收
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制裁行为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临时限制,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的状态。 2、内容不同:行政处罚包含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