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31
合同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
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约定的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民法典》中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有: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义务范围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且除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保管合同的履行,保管人需要遵守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民法典中规定了十九种有名合同,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 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其中,安全警示告知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在公共场地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设置警示告知牌,且该警示告知牌最好选用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
(一)给付保管凭证; (二)妥善保管保管物; (三)亲自保管保管物; (四)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 (五)危险通知义务,即当寄存人寄存的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追夺或者自然原因可能会失去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及时及时寄存人。 (六)返还保
租赁合同保管人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6、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