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当减刑的情况有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最重要的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我国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一般不构成一般累犯,但有可能因为犯特定之罪而构成特殊累犯。 2、《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
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较轻的一种处罚制度,在刑法上,处罚制度有5种:1、死刑。2、无期徒刑。3、有期徒刑。4、管制。5、拘役。拘役与拘留不同,拘役主要适用于刑法,是短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让犯罪嫌疑人就近劳动的一种处罚制度,拘役由公安机关在
事业编制拘役后,可能会被开除。事业单位被判缓刑人员,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人刑罚前的职务工资降低三档后,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办法,进行重新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
对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情形,此时应当撤销假释、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已经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扣除,将剩余没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