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1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涉外婚姻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当事人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大陆结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方式: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非禁止结婚近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结婚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方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或者无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亲自到场; 2、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的离
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办理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均是出于完全自愿; 2、双方均达到了结婚的年龄,即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涉外结婚登记办理结婚证的办法:首先,内地居民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应当出具有效护照等),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然后,共同前往内地一方户籍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当
办理婚姻登记的手续如下: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如实填写。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因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将胁迫的事实写清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写明被限制的时间和地点;因重大疾病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写明疾病的名称,并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如实填写。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写明申请的理由,因胁迫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将胁迫的事实写清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写明被限制的时间和地点;因重大疾病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写明疾病的名称,并
男女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可以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非禁止结婚近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同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