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其指定程序是监护人对监护资格出现争议时,监护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因此
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为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向指定监护人程序的规定为: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确定监护人的范围; 4、各位有监护资格的主体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如下: 1、事先未确定监护人的,可由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未能协商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其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未成年人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亲、母亲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流程如下: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确定程序: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协商确定。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的顺序来确定有利于相应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商量不成功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在他们当
人民法院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包括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有异议的,有关个人或者是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制定监护的,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程序:我国《民总通则》第17条“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指定监护人有如下程序: 1、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2、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
监护人的指定顺序: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的指定没有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