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情况有: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发生的战斗、袭击或谋杀; 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视情况而定: 1、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债务的,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要按约定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1)如果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 (2)如果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在找债
骗贷担保人如果没有过错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主合同因为欺诈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责任有: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范围如有约定的其他事项,且该事项合法、合规的,则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