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第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
认罪认罚后可以上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与认罪认罚两者之间并没有关系,只要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
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只要按照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是可以通过起诉来撤销监事股东的。公司的股东或者监事股东想要退股,与其他股东协商之后,再制定股权的转让方案。然后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之后就可以退出了。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以及实际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能够证明下列事项就能确定股东资格: 一、隐名出资人确实已向公司实际出资; 二、隐名出资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三、隐名出资人能够证明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比如参加股东会、指派董事、获取分红等事
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定原则是: 1、实质性证据优先原则,即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相冲突,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 2、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依据; 3、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相冲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4、对外关系,工商登记优先适用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当股东出资、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一致,可按以下原则来认定股东资格: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1、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与是否可以起诉公司无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只要满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股东资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隐名股东要确认股东资格首先要公司及其股东均认可隐名出资人股东身份,隐名出资人确属实际出资且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隐名出资人可直
股东代表诉讼中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无权提起。 因为丧失了股东资格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享有股东权利,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股东权利之一,所以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是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