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4
扣押财物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扣押属于强制措施。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扣押财物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执法机关有权扣押涉案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如下: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
1、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扣押财物在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2、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种类之一。
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如果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的,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实施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实施拘传的强制措施的,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对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实行。
强制措施中逮捕的期限: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的,则可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