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等。
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共22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标准: 1、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下列行为属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 (一)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三)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所享受的权益种类包括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些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容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包括: 1、安全保障权; 2、知道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权利,财产安全不受损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