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8
刑拘不是羁押。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
羁押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具体规定如下: 1、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根据案情不同,每个人关押的时间是不同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公安
羁押不算坐牢。羁押是刑事案件被告经检察官或法官合法传唤、拘提到案、并逮捕后,法院认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实足认其有湮灭证据、串供、逃亡等之虞时,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嫌疑人逃亡,确保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法院裁定将被告收容至特定处所,是限制
危货证和押运证应当到运管局办。需提供身份证明,免冠照,填写由运管局提供的申请表格,由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加盖公章,报送后接受培训,考试获得资格。
私家车超载的危害是有可能产生车祸,私家车超载处罚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处理有三种办法: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
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所涉嫌的案件是可以更换办案单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羁押期间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可以向公检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2、公检法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七日内应作出决是否准许的答复; 3、被同意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取保候审期间还会不会被羁押取决于多种因素。如犯新罪、违反规定、企图逃跑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