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纠纷。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不动产债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动产债权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
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转让地
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约定仲裁的,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登记的,债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债权确认,受理破产的法院无管辖权。在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破产债权确认债权数量多、标的物少、纠纷简单,所有案件都由中级法院审理,二审由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从以下三点确定: 1、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 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 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债权转让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变更抚养权纠纷管辖地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抚养权变更纠纷的管辖法院未原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一、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地: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