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在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很有可能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对于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劳动仲裁或者起诉,那么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
劳动争议管辖权包括的内容:劳动仲裁阶段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诉讼阶段的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纠纷的管辖地一般确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地一般确定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
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
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62779193地址:安远路45号;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63165287地址:车站后路10号;卢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51115765地址:马当路408号2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
发生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仲裁的相关程序包括有:签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申请书;进行调解;依法仲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