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 新规将质押登记
股权质押是担保方式的一种,就是债务人以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 1、具有财产性; 2、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物。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
(1)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2)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两者是一回事。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根据
股权被质押以后一般不可以转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依法转让股权后,转让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以股权出质需要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但是这是从合同,必须具有主合同。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工商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质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消灭也需要进行登记。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