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有: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连带性。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
票据行为的基本特征有: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
票据行为包括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票据行为的特征则包括了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以及独立性等多种属性。《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票据欺诈行为主要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等行为。
票据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如下: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签名样式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产; 4、发行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录,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