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而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保留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保留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补偿该动产。取得留置权的积极要素是取得留置权的事实。主要有如下: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必须到期清偿
债权人转让其债权的方式具体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转让金钱权利和转让非金钱权利。但是债权的权利必须属于依法、依约定、依据债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的债权。
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如下:出租人有权按期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并按规定收回房屋。债权人义务: 1、支付义务; 2、附加义务。 3、缺陷担保义务。 占有、使用、收益和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以下限制条件: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知悉权。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2)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房屋租赁债权人权利:出租人有权按期收取租金,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并按规定收回房屋。 债权人义务: 1、支付义务; 2、附随义务; 3、缺陷担保义务。 房屋租赁债务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入和优先购买、合同终止、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和承租人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
租赁合同有留置权,留置权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