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4
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一、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
非法集资罪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4、吸收
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其认定依据如下: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是: 1、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明确了P2P的中介性质; 3、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4、宽严相济; 5、全面查案; 6、要求案件主办地办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以及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其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帮助创造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主要指帮助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交往密切、交往基础扎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真实信息、基于亲情或友情而非基于投资获利而借钱等。
对于诈骗非法集资的罪犯,法院的判决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