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合同签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 2、暂停履行的适用原因如下: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情况下,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履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
先诉抗辩权概念的内容具体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狭义的抗辩权包括的内容有: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民事抗辩权的种类有: 1、一时性的抗辩权。包括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当事人没有明确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当继承人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适用转继承的方式对财产进行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者已经放弃继承;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继承人有法定的继承权;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
民事抗辩权包括独立抗辩和从属抗辩、永久抗辩和一时抗辩、法定抗辩和约定抗辩等。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同。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