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的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子,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房屋出售或是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的规定是:出卖人一房二卖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退房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买卖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约定采用分期的方式支付货款的,如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 3、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1、出卖人可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要求买受人支付。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