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
刑事诉讼担保人的条件:与案件没有牵连;具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具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以及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
刑讼法中的处分原则是: 1、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对于累犯,应在从重处罚,并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结构是确立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应该要释放: 1、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被拘留的人的;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等。
刑事诉讼法的五大程序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中撤诉再起诉的条件:如果是公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重新掌握了新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再起诉;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重新收集了足够的证据的,可以再起诉。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
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是: 1、立案。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 3、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 4、审判阶段。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