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公司资本增加会增强公司实力,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公司资本增加必然调整现有的股权结构,直接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并可能在股东之间引发利益之争议及纠纷。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股东之间对出资义务负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出资股东对出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未到位,其他股东能起诉。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出资不实纠纷中,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出资不实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通过直接诉讼,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对自己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是可以约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在我国法律上指的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下,股东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责任制度。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虚假出资;2.出资不到位;3.抽逃出资;4.公司清算未依法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
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下列特殊情形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有: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不一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 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出资不实,就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