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以下情形不侵犯著作权,具体如下: 1、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对某一作品进行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发表的作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1、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2、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
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即不仅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全部要件,或者还须具备其他要件时,当事人才能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常见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 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民事责任。 2.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责
侵犯著作权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涉嫌行政违法的,由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法院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承担的责任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权利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接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作案工具和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在网络上实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等行为的,都可以算作网络著作权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构成著作权侵权应该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要看原告的实际损失,其次要看被告的违法所得,在这两点都无法确定的时候,则采取法定赔偿额,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