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
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劳动合同都具有约束力,或者称为基准作用。原则上集体合同为准,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以合同为准,在合同中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以参照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法律依据
合同本身前后矛盾的合同条款,其效力如查确定的问题,应按如下层级程序来处理:一是首先看合同的整体意思,根据签订合同的目的,公平的去理解,争取达成一致的理解;二是如果理解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如果是格式合同按照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的一方的解释进行理
合同附件与合同不一致一般以合同为准。合同附件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约定的附件,实际上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应服从主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发货单与合同不一致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以谁为准。 1、如果发货单数量少于合同约定,需要以合同为准,美誉足额交付的一方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发货单数量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以买受人实际作出的表示为
合同的效力高于收据,签订合同需要双方签名盖章按手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而收据格式没有合同严谨,故此,合同的效力高于收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
如果只是公司打印名称与盖章名称不一致的话,权利义务人以盖章的公司为准,因为盖章的公司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做出了认定的意思表示。名称不一致还有一种常见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变更了名称,对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仍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
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所约定内容为准。根据法律规定,补充协议签署在后,与主合同不一致,应视为双方对主合同的变更,因此应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
施工合同不备案后果:备案不是强制性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是否备案对工程款的结算有很大影响。 对于经过招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投标人中标以来已经成立。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登记备案才能生效。 这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严格管理和
以最后签订的一份为准。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的,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对合同作解释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的通常用语来进行。双方就合同解释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