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是: 1、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2、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了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权没有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权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范围如下: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
抵押权的顺位是: 1、抵押权的顺序,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是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几个抵押权,每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几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2、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抵押权的特征如下: 1、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3、抵押权是不转让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只需要登记,不需要转让标的物占有; 4、
动产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原《担保法》规定只有不动产可以抵押,动产是不允许抵押的,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将动产纳入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权的范围如下: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
1、抵押人即抵押的设定人,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因为设定抵押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设定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在抵押合同中,为被担保的债权人,即受抵押权设定的债权人。抵押合同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发生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就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物权之一,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谈到抵押权人,首先要介绍一下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顾名思义为抵押的设定人,是用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因为抵押人是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所以抵押人必须可以对所抵押的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的规定,债权抵押一般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来进行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权,把债权而不是财产设定为担保。在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债务情况的时候,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来把该债权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债权等方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