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4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
新民法总则已经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规定行为人的内容有: 1、已满十八周岁或十六周岁以上能够独立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
工程质量赔偿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包括修复费用、返工费用、改建费用等等,工程质量赔偿的具体赔偿数额需要由专业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工程质量问题处罚标准是: 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吊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造
工程质量处理的方式有: 1.返修处理,经整修可以达到要求质量的可以返修; 2.加固处理,主要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 3.返工处理,不具备补救可能性的必须返工; 4.限制使用,无法返工的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的决定。
质量保证资料是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反映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真实记录。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准确、齐全,直接影响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评定以及工程使用若干年后的维修、加固、改造等。建筑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需要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主体结构技术质量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包含以下: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2、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3、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4、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有: 1、人的因素,如领导者的素质、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粗心大意、违纪违章; 2、材料因素,如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3、机械因素,如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建筑技术经济; 4、方法因素,如技术方案、
建筑工程质量简报的结构由报头、正文、报尾三部分组成,各篇文章要围绕一个中心,从不同角度反映某一个问题;最突出中心的文章排在前头;每篇文章疏密间隔要恰当,标题字大小要一样。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合格。一般检验项目的质量经检验应全部合格。其中允许偏差的抽查合格率应达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于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