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2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应当赔偿以下种类的费用: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具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件的协商处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区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市卫生局局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件,可直接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要件: (一)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二)行为的违法性。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四)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
医疗事故的五大构成要件如下: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
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情形: 1、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2、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专家组成员没有依法回避或者收受一方当事人财物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有:门诊及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死者尸体,被告人供述,被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主要为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方面有:第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第二,误工费。第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第四,交通费。第五,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第六,丧葬费、被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