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农民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土地,农民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被征地后,农民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消灭。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
征收土地的程序如下: 1、按照法定程序,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等内容; 3、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4、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
需要经过下列程序: 1.下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下达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张贴公告。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强行征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主张行政赔偿。 在依法主张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举证的,作出强行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政府应当承担举
土地征收程序: (一)预征告知。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六)征地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
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由当地政府部门在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分为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征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征地批准后组织实施程序三个阶段。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
土地征收的条件是:因军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防灾、文物保护、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国家和市、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开发商实施征地应是自愿的、不是强制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但在政府需要修葺公共设施和军事设施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要求的补偿过高远远超过国家补偿范围的,允许申请强制征地拆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