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强奸未遂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强奸未遂的目的是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猥亵罪是对女性的侮辱,以刺激或满足她们的性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定义不同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处罚不同 1、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
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猥亵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强奸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 (1)犯罪主体不同。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有: 1、累犯从重处罚; 2、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从重处罚; 3、非法拘禁罪,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5、聚众开展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6、走私、贩卖、
猥亵与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如果只是满足淫欲而实施抚摸等外在行为,未实施性关系的行为,即以猥亵来认定。如果主观上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即使未发生性关系,也不影响强奸罪罪名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