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法院庭审是允许旁听的,但是法庭旁听是需要符合条件的,具体如下: 1、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去进行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会在开庭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其他人员可以按时去人民法院进行旁听,旁听的席位不能满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
法院认可录音,但是需要符合以下几个要求; 1、录音对象的特定性。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电话录音的内容应该真实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 3、电话录
法院开庭可以去听。根据法律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但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旁听,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等,不可以旁听。
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只要该录音能够证明争议事件的真实情况,就属于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证据。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偷录的录音一般不能当证据。偷录的录音来源不合法。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次开庭法院一般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部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会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会见笔录以
法院是否当庭宣判,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审判进度。无论开庭多少次,宣判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一切庭审会进行公开宣判,定期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应当立即将判决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的。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