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遗嘱执行异议的问题:对遗嘱执行存在异议的,可以先由各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生效以后,由特定的人按照遗嘱的内容将遗嘱付诸实施的行为及程序。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异议四个条件是: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法院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在《劳动仲裁法》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以及对管辖异议是否成立的处理。因此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
隐名股东对公司是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履行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虽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未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仍然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隐名股东擅自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的,应当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2、违反代持股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成为隐名股东的条件: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存在有效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其他股东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
1、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保留出资凭证,出资行为对于认定隐名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依据法定情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救济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债权人可以起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提供隐名股东隐名投资状况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风险如下: 1、是隐名投资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