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是: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市政公共用地免缴;农林牧渔生产用地免缴;废弃土地免缴;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免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免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自用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二)企业办的学
医院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征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征收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土地使用权变更免契税的情况有: 1、承受土地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重新承受土地的; 3、承受荒地用于农、林、牧、渔项目开发的; 4、财政部或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免征项目。
1、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等价交换房屋,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3、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和接收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4、根据财税〔2020〕4号文件规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
土地使用权变更免契税的情况包括: 一、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等价交换房屋,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三、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和接收整体出售国有、集体企业的免征契税。 四、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土地使用税退税的情况有: 1、减免退税,根据省税政处发布的减免汇编退税; 2、误收退税,土地认定面积有误或者认定开始征收时间有误造成多征税款退税; 3、结算退税,土地使用税在征收期内已全额缴纳全年额度,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退税; 4、非正常退税
土地税减免政策依据是: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减征;企业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不予减免。
2022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