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是自首有以下两个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 2、客观要件必须符合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实质性条件。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
必须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或其他有侦察权的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完全发现嫌疑人所犯罪之前自首算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从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
准自首是指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还有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本人其他罪行前,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其罪行的,是可以按照自首来论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在
不一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谓翻供,实则就是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
自首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自愿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接受审判的行为。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投案后,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
准自首与自首的区别如下: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