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其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以下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为四十五天,最长不超过六十天。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审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多延长十五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下列人员组成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以及企业方面的代表。但是其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均需具备担任仲裁员的资格。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组建,于1995年9月18日成立。 上海仲裁委员会遵循中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本会规则,独立、公正、及时地受理并仲裁解决发生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