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关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以及因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包括:首先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其次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再次是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而产生的争议; 最后是法律、法规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告不能成立,只能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
仲裁委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如下: 1、不具有主体资格; 2、与申请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是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需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设区的直辖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