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与显名股东承担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未依法成立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实际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 1、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2、因股权性质为国有产权,转让不符合相应应当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3、因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规定被认定为无效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在依据该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1、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3、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权利被侵犯可以采取下列办法应对: 1、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 2、如果当事人无法和解的,可以申请有关组织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4、吐火仲裁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因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主张违约责
小股东权利受侵害的情形及成因是: 1、大股东控制股东会 大股东在股东会上利用其优势股权比例,强行通过自己提出的决议案。股东会形同虚设,小股东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甚至从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 2、大股东控制经营权 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把持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四种, 1、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以上四种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决议对股东、董事、监事都有效。但是具体应以决议的具体内容确定。并且决议表决程序应当符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我国法律对股东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事项。其中一般决议事项可以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约定表决,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其次,前款规定的实际出
《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及几种。一般无效的股东归决议情形如下: 1、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决议的内容对于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造成了侵害。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如下:若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的即可依法生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信息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实际投资人。 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投资关系,由隐
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